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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出管理办法

 该资讯由: admin 编辑   发布时间为:2012/1/13 来源: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网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和《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吸引各种类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增强其创新能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创新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申报;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编制创新资金年度支持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并提交项目的年度执行进展报告;项目完成后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五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进行创新资金的划拨;对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式

  第六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结合财力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少于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发展。

  第七条 创新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拨款,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八条 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的工作经费,按创新资金总额的3%列支。

  第九条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处于中试阶段,已申请到银行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发及中试阶段给予必要资助;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中小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给予必要资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且接受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至少应有与申请创新资金等额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研发、生产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市税务部门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创新资金。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并发布《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明确创新资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给予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签具的承贷意见和承贷凭证。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审查,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以及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出具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核给予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发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终统计。

  第十九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创新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创新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创新资金年度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每年年终做出,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技术创新项目终结决算由承担技术创新项目企业的财务机构于技术创新项目终结时做出,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对所承担的技术创新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决算,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中止,承担技术创新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的创新资金如数退交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进行项目验收。如需推迟验收,企业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原则上推迟验收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技术创新项目合同约定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创新资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具体条件为: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较高技术水平,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2、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贷款贴息按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启动资金或技术创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企业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特别重大、对全市结构调整影响大、可望形成新的规模产业的项目,还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条 《办法》第十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口市行政辖区注册并在海口市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每年用于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本市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产、学、研联合的技术创新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已拥有发明专利的技术创新项目。

  (四)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环保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项目的成熟性要求:

  1、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流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2、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选择申请阶段,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创新资金,但多个项目可以同时申请,凡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没有完成前,企业不能再以同一项目申请该资金。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项目,企业可进行申报,并准备下列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1、海口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2、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由企业开户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技术成熟性和项目产品可靠性论述等。

  (2)项目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包括本项目产品的市场容量、生产能力及本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项目实施方案。

  (4)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风险及防范。包括技术、市场风险及防范措施。

  5、其他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4)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创新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技术创新项目合同书;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创新资金。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展进行管理,做好创新项目年度统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新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从本市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申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状况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预决算情况。

  第九条 《办法》二十三条中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资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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