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疫情对全省家禽养殖业的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农民损失,稳定养禽业发展,保障禽肉市场稳定供给。日前,我省出台了《2013年稳定禽业生产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省政府安排资金5000万元,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户)、禽肉收储、贷款贴息等进行补贴,其中种禽场补贴最高为70万元,市县财政可以在省财补贴标准基础上累加补贴。
资金安排上,5000万元中1770万元用于种禽场补贴,1630万元用于规模养禽场(户)补贴,1000万元用于禽肉收储补贴,6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各市县应按照省财政对市县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资金总额1:1安排配套资金,有条件市县可扩大配套资金额度,用于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此外,各市县可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方案和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具体补贴上,主要补贴四个方面:一是种禽场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存栏种禽在2000套(含2000套,以2012年12月31日存栏数量为准)以上的种禽场(含辖区农垦);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补贴:存栏量2000-9999套的种禽场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0万元,存栏量10000-49999套的种禽场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万元,存栏量50000套以上的种禽场一次性补贴不超过70万元;市县财政可以在省财补贴标准基础上累加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种禽补栏、购买饲料和扩大生产等支出,以保证种苗供应,不得用于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享受补贴的种禽场要加强饲养管理,稳定种禽存栏量。二是规模养禽场(户)补贴。补贴对象为:年出栏肉禽2000只以上(以2012年全年出栏量为准),并且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养禽场、合作社和养殖户(含辖区农垦);按照年出栏量分为四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补贴:年出栏量2000-9999只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0.4万元,10000—49999只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0.8万,50000—99999只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6万元,10万只以上的养禽场(户)一次性补贴不超过3万元;市县财政可以在省财补贴标准基础上累加补贴,既是种禽场又出栏活禽的养殖场(户),可根据种禽存栏量和活禽出栏量分别享受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家禽补栏、购买饲料和防疫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支出。三是禽肉收储补贴。补贴对象分为:4月1日-7月31日期间,对自己生产的禽类产品或从市场收购禽类产品进行屠宰加工,进入冷库进行储存,并且储存总量达到10吨以上、储存时间2个月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含辖区农垦)。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收储对象,每吨给予6000元补贴。四是贷款贴息补贴。补贴对象为:4月1日-7月31日期间,从合法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用于家禽养殖支出的家禽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及专业养殖户(含辖区农垦)。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贴息支持,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方案》要求,各市县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抓紧落实资金报批手续,自方案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财政安排的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户)补贴资金拔付符合条件的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养殖户,确保资金尽快发挥效应,稳定禽业生产。同时,各市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加强补贴基础数据的核实,不得虚报、谎报补贴数据。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如不按时间不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市县,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报省政府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