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12号)的精神,大力发展我省外向型热带现代农业,提升我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现就2014年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对象
重点支持水产品、冬季蔬菜、热带水果、胡椒、畜禽等优势农产品产业,以生产符合国际市场准入标准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为目标,培育一批出口规模大、管理水平高、自检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龙头企业。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支持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制订允许使用农业化学品投入品名单,建立统一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农业化学投入品具有专门存放场所、实行专人管理。
(二)支持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利用视频监控、二维码、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种植养殖、加工生产和销售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逐项可咨询。
(三)支持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诊疗设施,对种植、养殖场疫情疫病开展疫情疫病监测,建立疫情疫病报告制度。
(四)支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制订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并实施;建立健全统一供种、供料、供药、防疫、收购的“五统一”模式;主要管理制度与取得的证照实行上墙管理。
(五)支持开展质量管理(ISO)、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体系认证。支持企业获得检验检疫备案资格。
(六)支持开展品牌创建。一是支持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加大出口品牌境外宣传;二是支持开展优势农产品地理标识的保护;三是创建海南农产品品牌。
(七)支持向企业、农户开展相关培训及示范推广工作。
三、项目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示范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省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及外贸发展方向。申报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良好,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3.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在我省食品农产品行业中具有独特优势与领先地位。
4.示范区项目的辐射效应明显,同时具备示范区建设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技术和人员等相应的条件。
5.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6.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7.企业在项目申报前须完成符合示范区建设相关内容10%的预算投入。2013年6月30日前已完工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8.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陆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左侧“业务链接”栏目下,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联系人:庄荣,联系电话:0898-68597602)。
(二)申报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经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联合出具推荐意见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出口情况、技术水平,技术人员配备,企业投资,企业在同行的地位、所处产业在市县、全省的地位,发展前景等及示范区项目建设方案)。
2.海南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专项资金申请表。
3.2013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4.示范区建设目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说明。
5.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入账凭证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仅限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汇总表和凭证复印件;项目和企业规划用地、用地租赁相关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复印件、养殖证复印件等(如项目不需办理相关批准文件,须在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时予以说明)。
6.取得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资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情况(证书复印件)。
7.企业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质量安全标准化体系、质量安全监控评估预警体系情况(含体系文件复印件)。
8.企业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品牌创建情况(含证书、文件复印件)。
9.项目是否列入市县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情况(名牌产品、示范企业、龙头企业等文件复印件)。
10.向企业、农户开展相关培训及示范推广工作情况。
11.税务部门提供的2012-2013年企业上缴税收凭证(不须纳税企业应做说明),企业2013年员工缴纳社保情况(有关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
12. 2012年至2014年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名称和支持金额)。
13.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4.企业2012-2013年出口业绩和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情况(含有关凭证复印件)。
1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材料不齐的不予支持。
(四)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采取书面申报方式,申报材料一式4份,送市县商务局。市县商务局会商市县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一式2份送省商务厅。
四、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两种方式,对出口示范区建设企业资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项目最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安排。
五、申报项目时间
示范区项目申请文件和材料须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
省商务厅联系人:黄昌雄、李春林,联系电话:65331535,传真:65303190。
省财政厅联系人:罗清明,联系电话:68531840,传真:6853026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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