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
海南省农业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行业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对经营者的竞争政策宣传、指导、培训等,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消费者组织应当努力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一一《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农业产业行业整体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海南农业产业行业是指海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及农副业生产、加工、销售、科研、服务等行业,凡已加入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的企、事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都应遵守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海南农业产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协议倡导我省全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者积极加入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倡议全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者加入本公约、认真执行本公约,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三农”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海南省交流协会是由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及农副业生产、加工、销售、科研、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负责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批准、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和海南省的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倡导行业互助互惠、合作共赢,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违法违规进行行业竞争,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营造讲诚信、重合作、促发展的经营和消费环境。
第八条 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以提供社会所需的优质农产品和食品为己任,自觉履行自律义务:
一、自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不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也不随意低价甩卖,破坏市场稳定.
二、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主动自觉接受政府行业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和跟踪追溯体系,杜绝无照经营,不以次充好,不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不采购三无和套牌农资产品。
四、加强售后服务工作,尽到经营农产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事件理赔措施。
五、遵守广告法,不做虚假广告,不得用虚假的经营业绩、不切实际的承诺、不正当的手段,欺骗客户,误导消费者。
六、自觉依法纳税,依规履行农产品质量、环保,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不拖欠员工工资福利。
七、重视并遵从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使用权利人的科技成果,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知识产权,严禁盗用他人产品、品种、配方、品牌和包装,否则依法赔偿。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健全完善企业现代经营管理制度,提高合同履约率和交易满意率,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维护和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条 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积极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倡行绿色、低碳、可循环的行业发展和经营合作方式。
第十一条 积极进行业务经营,创新拓展经营渠道和领域,挖掘行业新兴增长点,努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的社会公共关系。
第十三条 不能通过媒体或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他人。
第十四条 把推动乡村振兴、维护“三农”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农业产业行业自律的根本任务。
第十五条 不做虚假广告、不使用虚假证件、不误导消费者,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行业道德规范,共同维护农业行业信誉,促进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七条 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农业产业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协会每年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在本行业产品创新、质量可靠、供货及时、服务周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同时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和原则。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如有必要,将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和个人在公共信息平台、新闻媒体和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公示,同时把失信人纳入信用风险警示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提出或经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我省从事农业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接受本行业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对非本公约成员单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谴责等方式予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定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经2021年10月16日召开的海南省农业交流协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